论文简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话说需要什么图集资料可以找我。。。 投稿网友:s3060107114 上传时间: 2013-07-23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我在从事一栋超高层写字楼业主方工作,因涉及<<高规>>比较多,向大家请教及探讨以提高自身对高规的理解......
论文简介:06SJ8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投稿网友:marschenwei 上传时间: 2013-09-04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我的高层住宅为一类高层,一层均为商业每间两三百个平方左右, 请问该商业属于9.2.1.3条的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吗?
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论文简介:阐述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中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的设置等相关应注意的问题 投稿网友:qinluo007 上传时间: 2013-09-15
还是地方的,有友吗?可谓是福利呀!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
高规7.4.8.1条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我的问题在于,为何要对增压泵有水量限制?水量更大对消防喷淋系统难道不好么?还是因为配套设置的气压罐的原因?第二个问题是我现在在做的一个工程的的问题,指导我的工程师让我把消防和喷淋共用一套消防稳压泵和气压罐,请问此方案是否可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5.4.2条规定: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深圳市中天明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研制生产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的企业,并且通过国家固定灭火糸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是目前国内唯一具有生产销售该糸列产品消防资质的企业。性能说明:FMK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具有使防火门平时保持常开、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从而彻底解决了防火门平时关闭而给人员通行带来的不便以及防火门因经常开关而造成的人为损坏,同时又保证了消防安全。该产品符合“断电关门”的消防要求,并具有设计先进、安装方便、使用可靠、耗电量小等特
新规范说低于100米的高层商业楼按照3个小时来算消火栓的用水量,而我现在遇见一个商住楼,是不是也属于商业楼,因为现在各个总工之间的意见不统一,有的说按照3个小时,而有的按照2个小时,而我自己的意见的也是按照2个小时,请哪位高手能指点一下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在设计通则中说明: 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平时用作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如此,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图。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姜文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以下简称“高规”)局部修订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为此颁布第361号公告。公告内容如下:“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高规”是建筑给水排水专业较为关注的一本消防规范,下面就“高规”的局部修订做简要的介绍。1 局部修订的原因关于“高规”的局部修订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第7章“消防给水和
2005年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于上月实施了新规范拿到手,当然有许多变化的东东,可都是些枯燥的文字,不用时也不愿去查它。我建议大家能把自己的发现和体会都贴出来,以便我们在论谈上就学习了新知识了~~~~~~
本文根据工程设计经验,结合国家规范,阐述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中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的设置等相关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体看法。1、室外消火栓《高规》第7.3.6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但是《高规》的《条文说明》是这样解释:“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
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设计
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几点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对建筑物内的机械防排烟问题越来越重视,标准也越来越接近于发达国家。国家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也在逐年地完善各项条款。笔者在长期的工程设计实践中,认为《高规》(GB50045-95,2001年版)及《建规》(GBJ16-87修订本,含2001年4月局部修订的条文)中的有些条款还不够完善,在这里提出来与同行们探讨。1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机械防烟《高规》关于机械防烟第8.3.1.2条规定:“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高规》关于机械排烟第8.4.3条又规定:“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规定”,而第8.3.7条的规定是:“机械加压送风的余压,除计算最不利环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
高规6.1.1.3条是指两个相邻防火分区的每个防火分区都只设有一个安全出口,防火墙设防火门连通时;一类建筑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和超过1400平米,二类建筑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和超过2100平米吗?如果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只设有一个安全出口,另一个防火分区设有两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设防火门连通;一类与二类建筑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和也应该要符合高规的6.1.1.3条的规定吗?
高规6.1.1.3条是指两个相邻防火分区的每个防火分区都只设有一个安全出口,防火墙设防火门连通时;一类建筑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和超过1400平米,二类建筑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和超过2100平米吗?如果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只设有一个安全出口,另一个防火分区设有两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设防火门连通;一类与二类建筑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和也应该要符合高规的6.1.1.3条的规定吗?[ 本帖最后由 jxz08 于 2010-7-11 00:31 编辑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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