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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对做甲方的朋友可能有帮助哦

  •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

  • 给排水知识:何谓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何谓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

  • 建筑消防给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筑消防给水工程的监督管理来源:消防商务网(www.119hw.com)一、消防给水水源和给水设备监督管理: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检测,检查消防给水水源是否具有设计所需的水量和水压; 2、每月应对消防水源的水位及气压水罐的气体压力进行检测,并对保证消防储备水不被他用的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3、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 4、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配套附件应每月检修一次,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监督管理: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后,每周应对其主要设备进行巡检。每隔半年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使其符合下列要求: (

  • 郑州市建筑工程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实行

  • 浅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颁发了许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城市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1998年底,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生产视察三峡工程时强调指出,质量是三峡工程的生命,建设的成败在于质量,要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每一工程环节,务必做到万无一失。针对近年来在一些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严重质量问题,朱容基总理于1999年2月1日主持召开全国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许多场合对工程质量问题发表重要讲话。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大组讨论会时,再次对建设工程质量表示关切,并指出:“做好工程技术质量知识的普及工作很重要”。 本文对工程质量管理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谈论: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经常忽视的问题

    1 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的变化,我国消防部门的日常工作日益繁重,消防监督工作者相对不足,加上行政许可时限的限制,使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多数兼作其它业务)经办一个项目的审核时间极其有限,特别是刚刚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对规范不熟、理解不深、经验不足,出现错审、漏审现象在所难免,如果错审、漏审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等重大问题,将对建筑工程本身和审核人员本人都造成严重后果。笔者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觉得有的经验值得借鉴,有的教训需要吸取,现谈些初浅看法和建议,供参考。 2 屋顶同时设置正压送风机和机械排烟机时,风口的设置位置 举漳州市区欣江悦景工程实例:该工程正压送风机和机械排烟机设置于同一建筑屋顶,正压送风机四台(分别为两部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送风),其进风口设置于西北侧(下风方向),其中两个

  • 当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引言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消防法》等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了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市场,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及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管理工作,但目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弊端,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建筑工程质量。 1、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环节中消防工程施工图由公安消防机构单独审查的机制不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管。依据目前建筑工程管理模式,所有施工图设计均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消防工程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内容与土建、水、电、设备、管线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套,如单独审核,必然造成工程不配套,容易造成消防工程设计与建筑工程其它环节脱节,不易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此外,建筑工程审核实行责任终身制,消防机构人员流动性大,任务繁重,事

  •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1

    建筑工程索赔管理与索赔1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 建筑工程的信息化管理探究

    论文简介: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世界,各式各样,镛天盖地的巨大信息流量,伴随着信息化技术.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普及而纷至沓来,舟公的网络信息化,已经成为了各行各业提高其管理的效率与质量的关键措施。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的现状,并对其提出了些许浅晃及应对的策略。 投稿网友:chengtoucun<

  • 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论文简介: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建筑施工企业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亟需发展企业管理信息化。信息化建设能加快流程、减少统计量、方便管理,是未来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方向。本文对我公司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进行了总结,以达到提高信息化管理的目的。 投稿网友:chengtoucun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1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3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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