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5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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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 2005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 2006年1月1日 时 效 性: 待生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
制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1.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必要之举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海上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量持续增长,船舶装卸、过驳、油料供受等有关作业活动日益频繁,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风险也越来越大,尤其是船舶溢油事故对自然环境、水产养殖和旅游资源等造成的损害更是难以弥补。据统计,1973年至2009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2821起,平均每4到5天发生一起,近几年我国船舶溢油事故进入高发期,给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我国也尚未针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一部系统的规章。因此,为规范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必要制定相关规章。 2.贯彻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必要举措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防污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什么是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的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 以达到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的目的。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 部分,包括海洋水体、海底和海面上空的大气,以及同海洋密切相关,并受到海洋影响的沿 岸和河口区域。海洋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海洋 环境的承受能力,低估了自然界的反作用,使海洋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首先是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其次是某些不合理的海岸工程建设,给海洋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第三是对水产资源的酷捕,对红树林、珊瑚礁的乱伐乱采,也危及到生态平衡。上述问题的存在已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均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此,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当今全球关注的热点之一 。 什么是海洋污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 。这些废弃物的绝大部分最终直接或间接地进
水污染防治管理 1.水污染防治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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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
目前,我国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建议说,“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有助于推动环境与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能够较为有效地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然而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缺乏污染损害的赔偿标准,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十分缓慢。为此,吴焰今年提交了《关于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提案,他建议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建设的强制性方向和过渡措施,同时,国家应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建议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