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
希望对重庆的朋友有用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
采购管理条例[ 本帖最后由 c6314 于 2010-3-20 01:31 编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pdf版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05
营销管理之中原四月天案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