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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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及宣贯
请教个问题,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中的:无窗房间,如何定义?装有不可开启窗的房间,算不算无窗房间?比如洁净室都是气密不可开启窗,消防都算是无窗房间吗?按这个2018年实施的新规范要求,如果算无窗房间的话,地面材料都要用A级,通常使用的PVC、橡胶地板、环氧树脂地坪都不能用了。
该规范:8.4..2.6中规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但是布置成枝状怎么办,是否还执行以上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版本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HotTag}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
如何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没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2006-07-12 发布 2006-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8.4.2.1条文如下: 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其中“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在老的规范中为“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一字之差,是否新规范搞错了??????我估计是新规范错了或者印刷错误。因为1.条文说明中没有提到为何修改;2.情理上讲也是新规错误,室内系统不应该牵扯到室外用水量-------------别看一字之差,消防审查时有可能扯皮求教大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条第一款 原文: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而老规范GBJ16-87第8.6.1条第一款 原文: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接……仔细比较新旧规范的这条规定,意思基本相同,其中有一句就是“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但要认真比较的话就会发现新规范把原来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改成了“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一个为“室外”一个为“室内”,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大相径庭!规范虽然有更新换代,与时俱进之说,但不应该相差这么多吧?不知道编委会是怎么考虑此条规定的?我很困惑!大家又是怎么理解的呢?
我觉得现在社会发展太快,老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点不和适宜了,说的不太明确,有好多建筑都是在边缘地带,可上可不上,给我们设计工作者带来很多麻烦,我建议,出个新的,上就是上,不上就不用上,这样给我们能节省不少时间,时间就是钱呀,能干不少私活呢
我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2条第二款“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消火栓”1.那像我们现在做的一个商住楼,一二层为商铺,三至五层为住宅(跃层,住一家人),我原来只考虑在一二层设消火栓,根据此规范,那三至五层岂不是也要设消火栓?在三层设还好,四五层都跑到人家里去了,想看看大家在做这类工程时候都是怎么解决?2.根据此规范,只要设有消火栓,每层都要设,那要是一层商场,设有消火栓,那其他的几层,无论规模多大,都要考虑??谢谢了!!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
谁有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子版,能不能发给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中的11.3.1中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接下去是应设应急的部位。请问,如果是甲乙类的仓库的这些部位要设应急照明吗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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