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某集团工程成本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山东气象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保障防雷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下简称防雷资格)管理。第三条 山东气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本省防雷资格的管理组织,学会防雷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防雷资格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考试、定期培训、严格考核制度。 防雷资格认定由学会统一办理,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防雷资格认定考试。第五条 本办法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http://bbs.eponline.cn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监测 令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ttp://bbs.eponline.cn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日前印发《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征收对象: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征缴范围: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
关于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收取 提问者所述二项费用——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收取,没有文件规定。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第四章,开办费的组成内容条款中有一款,七、代办费用:……指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属于开办费中可以计取的一项费用。它的用途是:指定分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总包方搭设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或起重机械。使用临时设施,工程所用的半成品堆放及保护,现场的水、电设施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还包括工程的收尾嵌缝、补洞和清洁等服务项目。此项费用应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订立协议执行。****定额站曾有过解释,总包服务费不应>工程分项费用总和的6%。目前分包项目多数为市场价,所以应控制在±4%为好,现在市场开放双方协商为主。====实际中主要是协商解决,可高可低!敬请大家 讨论 各种 专业分包 的配合费 为多少?谢谢大家 ~~~啦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8 号 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 长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
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办法 upload/forum/20031126145751.rar
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昨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作了说明。据介绍,目前本市建筑能耗约占全市总能耗的四分之一左右,建筑节能已经成为全市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强调,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将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社会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进一步细化标准和措施,使建筑节能技术得到普遍推广。 摘自网络
大家好,这里是CAD爱好者的家园,当然管理制度就大家一起来制定了,但是制度一旦确立,我也希望大家能按照自己制定的制度办事!包括奖励制度、惩罚制度、组织活动方面的!提前申明,请不要在这个帖子里面谈与管理制度无关的话题!先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三峡质量管理办法及规范汇编
001-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rar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标题发这里,我也就不废话了。:lol我是做土建的,搞了9年的施工,不过一直在工程部门,没搞过质检工作,虽说也是略知一二的,不过从没有完整的做过。新项目我分管质检(极度郁闷的质检工程师...) 严格按照规范,不大可能,太教条,搞不走没个标准,瞎搞胡搞,要搞乱,会出大问题形成文字的东西,那就要执行,没规范,不合法,而且会被人抓成把柄,出问题我要负责。有规范,按照fidic执行,基本下面的技术员没这个素质,很头疼。仅发此贴,请高人帮忙,出出主意,不懂的请不要瞎搅合。要求:1、有施工经验,真懂施工的,乱水的申请版主删掉;2、懂质量管理,合理利用规范要求,控制质量。 不要跟我说什么规范要求钢筋间距±20mm什么的,32的钢筋你扳得动么?少来这些!3、有诚意和我交流的,我回的帖子不多,有兴趣的自己看就知道我本人的水平。 所以我不希望瞎搅合乱来。4、有言语不当、不完善之处请多多指正,欢迎交流! 本人QQ7276057,有文稿可以直接发我邮箱,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