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征求意见稿,木结构方面有所变化,其他的我还没有仔细研究,各位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向各位请教一个问题:2014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消了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3.2.4条: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是否意味着新版本的规范严格了,按照14版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钢梁、钢柱均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如喷涂防火涂料),以满足二级耐火等级的耐火极限的要求了啊?
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要实行了,最近研究审批稿,有个地方一直没弄懂(也许是我太较真,呵呵),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1).对于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取值问题,如何理解“普通住宅建筑”和“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这两个词,对于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建筑来说,是属于普通住宅建筑还是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呢?按原来的高规对“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理解,应该属于前者,可是新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发生了点变化,不知道怎么归类呢?(2).对于8.3.1条最后的注解"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应按本规范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公寓应按本规范对旅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里面的“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这个住宅是指住宅建筑还是指建筑里面的住宅部分呢?如果是
如何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没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HotTag}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
有谁知道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是否开始执行,本人好像在那里看到是“2005年10月开始执行”是否正确?有发行吗?在那里可以找到?
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8.4.2的第一条:“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这里的室外是否应该是室内,是印刷错误吧?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意思包括通廊式住宅和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吗???还是底层有商业网点(超过100m^2)的单元式住宅都得设消防呢??
论文简介: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投稿网友:coolmoon100 上传时间: 2013-11-02
7.4.3 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
8.2.8.5条“与保护对象在5~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消火栓保护半径可是150m呢,如果在150m范围内的就不能算么?还要重新新建消火栓吗?
如何理解“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类等类似生产的厂房“中的类似的意思?
规范的原文: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我有个疑惑,超过50米的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到底是沿着长边来呢,还是要根据20米来;还有7.2.2图示上的右边这个图,既然是要连续布置,为什么能出现登高场地20m,又没有连续布置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履行GB 50016—2014标准,改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商议有关单位撰写,自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遵从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将“预防为主,防消融合”贯彻到底的工作方针,并深远汲取了我国近年来的重特火灾事故的教训并阐述出有关的经验结果的理论成果。例如库内防火分区质检是必需要使用防火墙展开相连的,因而绝不能使用其他分隔种类取代。
在15年修改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的第5-14页中注释里有一条说:五层或五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这条里说的是否是说五层以下的该建筑防火分区还是单层计算,不用每层叠加计算?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四款,“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一直不能很好理解。这超过六层只针对前面的塔式住宅还是后面的三个(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都包括在内?想看看各位的理解。谢谢啊!
我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2条第二款“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消火栓”1.那像我们现在做的一个商住楼,一二层为商铺,三至五层为住宅(跃层,住一家人),我原来只考虑在一二层设消火栓,根据此规范,那三至五层岂不是也要设消火栓?在三层设还好,四五层都跑到人家里去了,想看看大家在做这类工程时候都是怎么解决?2.根据此规范,只要设有消火栓,每层都要设,那要是一层商场,设有消火栓,那其他的几层,无论规模多大,都要考虑??谢谢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正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450号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颁布http://www.cin.gov.cn/stand/file/2006072102.htm
我觉得现在社会发展太快,老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点不和适宜了,说的不太明确,有好多建筑都是在边缘地带,可上可不上,给我们设计工作者带来很多麻烦,我建议,出个新的,上就是上,不上就不用上,这样给我们能节省不少时间,时间就是钱呀,能干不少私活呢
2013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3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题,为您提供2013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的专业交流帖进行参与,欢迎您参与2013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相关的专业交流讨论,更多2013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内容请访问
土木在线论坛相关帖子
分享用户量
下载热度
相关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