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看见两年前做过的一个工程,原来三层砌体建筑未设消防水箱,后来可能是审图原因加上了消防水箱,消防水箱不是加在屋面,而是直接加在三层楼面上,但结构未考虑水箱荷载,审图也没审出来。消防水箱基础支座能后做吗?
屋面消防水箱需要与建筑结构之间分开吗?也就是有点类似生活水池那样作双层结构(外面结构,里面水箱)。。。建筑的打电话问水总工,说是需要分开,而且还是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因为抗震什么的,但我找强制性条文怎么也找不到,不知是不是大家都没表达清楚,说差了?大家的消防水箱一般怎样布置呢?有没有水箱间,有与没有时有何区别?
我在做毕业设计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的设计任务是为四幢33层的商住楼(分别为F1、F2、F3、F4、)设给排水管道。其中F1和F2是连在一起的,均座落在楼盘的东南角;F3和F4也是连在一起的,座落在楼盘的西北角。请问在设计屋顶消防水箱时,要不要每幢楼都设置一个消防水箱,如果只在F2和F3各设置一个行不行,这样做会违反规范吗?
在一个四栋楼组成的小区内,只由一个消防水箱来供给他们的消防用水。那么,如果离消防水箱的另外一个楼失火,水从水箱到那栋楼房所需的时间是否妨碍了及时救火。另外一个问题,消防管道中平时是否充水?
根据GBJ16-87 2001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3条可以知道火灾前期的储水量。能根据这个从水箱图集中确定某种水箱吗?或是确定水箱型号要根据其他哪些元素呢?
我们知道,现在按照给排水专业的做法,如果高位的水箱分为生活和消防的话,是共用一根补水管的。他们的做法是,每个供水的分支管都加电磁阀。毫无疑问生活水箱是靠液位器的高中低水位来启动补水泵。那消防水箱呢?消防水箱是要保持一定的消防用水量。那么消防水箱的液位怎么控制呢?如果也按照生活水箱一样高中低三个水位的话,是否就是只有到低水位,泵才启动,那还怎么满足水箱的水量呢?
各位前辈,请问只有消火栓系统没有喷淋系统,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吗?前十分钟消防用水量可不可以由设置在泵房的增压设备提供?
本帖最后由 mrcy90 于 2013-7-24 16:45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4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 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 时,仍可采用18m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先说明一点:建规总说明中和高规总说明中分别说明适用于不同的建筑类型。所以这两条规范内容没有交叉。<
消防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筑给排水中的消防问题也同时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因此消防水箱在给排水设计中的作用及其如何选用同样受到大家的关注。本人认为,《规范》的编制里面有个平衡性的把握问题,太粗了不易于具体的操作执行中的把握,太细了又难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让一些具体有困难的设计难于真正贯彻。因为规范的条文是用来直接在设计中体现的,所以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十分明确,如果有些地方不能明确的,如规范修订中各方具有争议的,建议就应该提高到上一层做出上面一层应该保证到的,而不应语言不详、含糊其辞的列出一条,这样最让设计者和审图、消防审查人员和各方人员难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产生歧义,首先是设计人员在方案阶段就无从把握,举个例子,今天我这样认为,做好方案,消防审查某个人员认为可行,过两天时施工图做好了,审查人员换了个人,对某条规范的理解不一样,施工图的工作变化就大了,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造成很大的浪费,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间的矛盾,违反了规范编制的初衷。现将消防水箱设置平时遇到的一些问题理出,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以下简称
有一个小区。分了几期建设。第一期2011年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定了屋顶消防水箱18立方。现在做第三期想利用原来的消防水箱,但新的消火栓规范需要36立方消防水箱。是要重新独立设置“一个”36立方的消防水箱?还是可以利用原来的消防水箱,另外在其它建筑屋顶再设一个18立方的消防水箱?【这种情况除了水箱高度要一致意外,还有其他要求吗?】谢谢了。
根据新版规范,消防水箱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但貌似没说初期火灾的时间。 新规范只规定了各种情况下水箱的最小容积,并无最大容积的要求。旧规范超过18立方仍按18立方。 现在有些仓库喷淋计算下来,流量都是100L/s左右。按10min计算,水箱容积都要至少60立方。 这点不知如何解决。
请教各位大神,消规5.2.1中规定商店建筑( 总建筑面积>10000平,<30000平)设置36T消防水箱,那么一个基地里比如是两个各6000平的商业,那么是按18T还是36T来设计消防水箱容积呢?由于写了一个总建筑面积,所以有点纠结。不知道是按一栋建筑来算,还是按整个基地里的所有商业部分来算。
消防水箱是不是可以不设啊。因为消防水泵要求是在30S内必须启动,而消防水箱是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 本帖最后由 wonvid 于 2010-6-18 14:09 编辑 ]
低层民建消火栓消防可不可以,不设消防水箱,仅在室外设置消防水池,自动启动的消防泵,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不设消防水箱该如何处理
请问:什么是初期灭火用水量,是室内消火栓用水量*10min还是一个消火栓*10min;若是一个消火栓那规范还分什么大于25L/s小于25L/s时水箱的不同;若是有喷淋的话(娱乐场所)那25L/s只是消火栓的规定还是室内消防所有水量,那岂不是只要有喷淋水箱的水量都要为18吨
屋顶消防水箱保温有什么具体要求?设计院给图说见国标 《03S401管道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图集,但我这里找不到这个图集,请各位指点。
我碰到一个小区,现在要新建一栋建筑,建筑高度23.5米,以前已有多栋建筑,建筑高度均为23米,已有消防水箱,容量满足本期要求。那我这次能不能不做消防水箱呢?照理消防水箱要放在建筑物最高点,如果是合用的话也应该是在最高建筑物的最高处设置,可是对于这一条我也没有找到具体规范要求。对于多层,消防水箱只要求有重力出水就可以了,23.5和23米相差很小,23米建筑上的消防水箱也能满足23.5米建筑内最高点消火栓的重力出水了,我觉得也可以不再多设个消防水箱了,只是不在屋顶做实验用消火栓罢了,大家以为如何??给些建议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8.6.3条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请问:石油化工企业常采用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还要在各建筑物设置屋顶消防水箱(贮存10分钟室内消防水量)么?请各位大侠能提供高见。
新“喷规”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对此我有这样一种理解:既然可以用气压供水设备代替高位消防水箱,而气压供水设备不仅可以维持准消防工作状态下消防管网压力的需求,又可以供给系统10min的初期消防用水量,那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讲,可不可以不再用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了?因为设置了水箱,一般水箱的安装高度时满足不了系统最不利的压力要求而需另设置配套的稳压设备对系统进行稳压,既然这样为什么不采用气压供水设备而一举两得呢。而且4只标准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0.05MPa压力下工作10min的消防用水量还不到2.5立方,我觉得这样完全可以,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何别的意见。
大家好 我对现在的新规范有个不懂的地方。那就是把生活水箱和消防水箱分开。大家都知道 消防水箱的水不是经常用的,以为一般不会经常有火灾。这样怎么保证它的水质?因为象自动喷淋系统,有点杂质堵塞都是不允许的 ,但里面的又不是活水。不动它会腐掉,那不是要经常换 ,经常洗????那位大虾可以解释解释,在此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