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做了个地下2层地上15层,层高3米,总高不到50米的剪力墙结构住宅,他们都把地下2层和地上2层做了加强部位,我有些不明白了,但“《高规》7.1.9规定: 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其中是底部两层啊,是不是该取地下两层就够了,怎么取到了地上两层呢?这个有什么影响吗?规程的底部是从哪算起的呢?请教各位啊
毕业后在房地产公司浪费了两年时间,做结构设计的时间不长,接触的剪力墙结构不多,没有做过剪力墙结构的施工图。自己学习了一下,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论坛里的高手:规范里规定了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但对加强部位应该如何加强语焉不详,墙厚,强度等级,配筋率等等有没有什么特别要求?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起始位置的起算位置和高度,是否从地下室,对此问题有许多设计人员把握不准,在此大家讨论一下,最好能有可靠依据,因为高规中所规定比较笼统。所提问题如下:一是,即使嵌固层定在地下一层楼面,底部加强部位高度起算点是取地下一层楼面还是首层楼面(即地下室顶板)? 二是,在什么情况下可将地下一层楼面作为嵌固层?进一步说,由于规范并未明确地下一层以下作为嵌固层时的要求,那么是否仍应参照地下室顶板的相关规定,要向下延伸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当然是在需要设置约束构件的时候啦)?
普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和其他部位配筋在那里有要求啊?没找到规范!还有短肢剪力墙配筋要求1.2,1.0规范说是纵筋,到底是横向还是竖向?还是;两个方向都是!?
抗震规范6.1.10条规定,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规7.1.9条规定,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两者的不同处在于抗震规范有“且不大于15m”的限制而高规没有这一限制。大家在确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受15m的限制吗?
《高规》7.2.6条的剪力调整V=ηvwvw中的vw为剪力计算值,如果题目中给出组合内力设计值,那在计算式还用乘以ηvw调整系数吗?施岚青《多高层》精讲里面269页3.3.2题给出的是内力组合设计值,他还是乘以增大系数了,还有254也的3.2.12条给的也是内力设计值也乘以了调整系数了,不太明白了,vw剪力计算值调整,剪力设计值还需要再调整吗?
80m高的建筑,规范说取2层和总高1/10的较大值,现在2层是5m多,所以肯定取总高1/10。我想问取3层正确还是就是正好取8m正确,不胜感谢。
《高规》7.1.4第二款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较大值。 《高规》10.2.2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宜取转换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 这里的墙体总高度和房屋高度有何区别? 《高规》10.2.2 条文说明提到相比于02规程,墙肢总高度的1/8改为房屋总高度的1/10。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墙体总高度是算到基础顶,而房屋高度是算到地下室顶板的。 关于剪力墙高度的问题《混规》11.1.5和《抗规》6.1.10均未说清,对转换层结构均是“框支层加框
高规7.2.6条,一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弯矩不放大,其它部位放大1.2,条文说明解释是为了使底部加强部位出现塑性铰,其它部位不出现,为什么啊?不是底部加强部位更重要一些吗?并且其它部位放大弯矩能保证底部加强部位出现塑性铰?
墙设底部加强区,值取墙高十分一。 需与二层选大者,约边增层不能低。 参见JGJ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7.1.4
某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地上高度50m,计算其底部加强区高度时是按下列哪条取呢1)《高规》7.1.9条1/8墙肢总高度2)《砌体》10.4.11条1/6房屋高度有高人给解答下吗
十一层的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剪力墙抗震等级二级,地下室顶板厚160mm,我同事认为剪力墙加强区部位为从正负零起算两层高度,而我认为:嵌固端在地下室底板处,剪力墙加强区部位应从地下室底板算起的两层,即地下室层加首层两层,约束边缘构件设到第二层。 请各位同仁评判下,哪个观点对啊。先谢谢了
第11.1.5条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墙总高度的1/8中的较大值,但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高度中的较大值,但不大于15m。这里的加强部位是什么意思??如何分辨什么是加强部位什么不是加强部位?
比如一个6层的剪力墙结构,2层地下室,加强层是-1层到2层吗?加强层是只对边缘构件有影响吗?对别的墙,梁没什么要求吧。
根据《高》7.1。9条,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取总高1/8和底部两层中较大者,施岚青的指导中例题就出现答案在"半层位置"的情况,这样对吗?是不是应该是整数的层数?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按《混凝土高规》第7.1.9条的规定计算,计算起点一般是室外地坪。地下一层一般可按加强部位设计,其边缘构件设计可与地上一层相同(即地上一层的边缘构件向下延伸一层)。若地下室多于一层,地下2层以下一般可按构造边缘构件要求设计;特殊情况(如地下室周边约束条件较差)需另行考虑。
关于剪力墙底部加强区范围的讨论
剪力墙的底部截面弯矩最大,可能出现塑性铰,由于钢筋和砼在底部截面钢筋屈服以后的破坏,钢筋屈服的范围扩大而形成塑性铰区。同时,塑性铰区也是剪力最大的部位,斜裂缝常常在这个部位出现,且分布在一定的范围内,反复荷载作用就形成交叉裂缝,可能出现剪切破坏。在塑性铰区要采取加强措施,故该部位成为剪力墙的加强部位。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为避免加强区太高,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为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我做的一个商住楼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7层,转换层位于地上第2层,该建筑总高55m,根据《高规》表4.8.2,地下2层~地上4层的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三级(即地下2层~地上4层这6层为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地上4层以上的剪力墙抗震等级均为四级;地下2层~地上2层的框支框架抗震等级均为二级。但是《高规》10.2.16条又说了“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两端宜设置翼墙或端柱,抗震设计时尚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对此我有2个疑问:1、底部加强区我按几级计算?(目前我是这样做的:纵向钢筋的面积按约束边缘构件的阴影面积,Lc也按约束边缘构件取值,但配筋都按三级的配)2、PKPM教材说程序自动将框支柱抗震等级按规范提高一级,那我设定的是二级,难道会提高到一级,再就是框支梁有没有自动提高?
《抗规》P45第6.1.10条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进行了规定我想问一下:这个高度是仅针对其中的落地剪力墙吗?对不落地的剪力墙其底部是否需要加强,如果需要的话,其加强部位高度也是这样取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