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rar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验收
很完整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还附有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50084-2001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自动喷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3.0.5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5.2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制造厂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3.0.5.3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5.4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剌、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3.0.5.5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并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有两只及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以上3.0.5.5条文出厂有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是否有必要还做试验.
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02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附条文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68号“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l,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在这里,大家去下载吧!http://www.shequ.shejis.com/Shui_BBS/dispbbs.asp?ID=401534
在设计规范中7.2.3中说明要在宽大于1.2m的风管下要增设喷淋头,那么根据设计规范8.0.7表格的要求,必要的话是否要加大支管的管径? 打个比方说:一个DN32的支管设了3个喷头,但因为经过风管位置,在下方增设1个喷头,既一共4个喷头,按设计规范8.0.7的要求,是否要将该支管管径加大到DN40? 请各位大虾指点一下,谢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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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本条主要讲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在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主要 场所中最普遍采用的一种固定灭火设备。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率高、不污染环境、寿命长、经济适用、维护简便等优点。尤其是当今世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面临威胁人类生存的情况下就更加突出了它的优点。所以自动喷水系统问世一百多年以来,至今仍处于兴盛发展状态,甚至将来仍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一百余年来,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开发作了大量的研究试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技术资料和成功的经验,为该项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目前不少国家仍把该项技术研究作为消防技术方面重要的研究项目,集中了较大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从事研究工作,为使该项技术尽快达到“高效、经济、可靠、智能化”的目标而努力。在规范方面不少国家,如美、英、日、德等都制定了设计安装规范,对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并随时根据研究成果和应用中的经验及提出的问题进行修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希望能够帮上大家,有备无患呀!
论文简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投稿网友:zgf2457876054518 上传时间: 2013-10-03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
10.3.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轻.中危险场所,设置高位水箱有困难时,要求采用满足5L/s流量并能持续10min供水能力的气压供水设备请大虾帮忙分析按此条文气压给水罐的消防贮水容积应该是多少如果是消火栓系统与喷淋系统合用又该是多大容积呢在此谢过!!!
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01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 5.0.6、 5.0.7、 6.2.7、 6.5.1、 7.1.3、 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