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通俗的讲法,假设一高层中的某层剪力墙,层高即墙高3m,墙厚200mm,L型墙,两段墙肢均长2m,墙长4m。那么该如果理解这层剪力墙的截面高度、截面厚度、截面长度这三个概念呢,我的理解,墙肢的截面厚度为200mm,墙肢的截面高度2m(以单肢考虑)、2000/200=10>8即不为短肢,墙肢的截面长度为3m。可知墙肢的截面高度与截面长度与通俗理解是相反的,即墙肢截面高为通俗墙长,墙肢截面长为通俗墙高。附短肢墙与异形柱的区别截面尺寸:柱:H/B < 3;(单肢)异形柱:H/B <4;(一般柱肢数≤两肢)短肢剪力墙:4 < H/B < 8; (墙肢数≤两肢)剪力墙:H/B >8。(不限)当有大于两肢的短肢墙或异形柱时,尽管各肢的长宽比符合要求,也宜按墙输入、设计。但在高规7.1.2提到,”各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
某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地上高度50m,计算其底部加强区高度时是按下列哪条取呢1)《高规》7.1.9条1/8墙肢总高度2)《砌体》10.4.11条1/6房屋高度有高人给解答下吗
在高层计算中,剪力墙有效高度的计算方法并没给出,我在有的资料书上看是按hw0=hw-bw,有的是按hw0=hw-lc/4,lc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长度,不知道到底是按那个公式计算呢?
在计算相关剪力墙的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到剪力墙截面有效高度hw0,hw0=hw-as’。很多相关参考书都是给一个as’的值,可是相差很大。请问有没有相关规定,可以确定as’的值?
《高规》7.2.8条中,剪力墙截面有效高度 hw0=hw-as',我觉得这个不对啊。难道不应该是hw0=hw-as吗?为什么要减去受压区钢筋到边缘的距离而不是受拉区钢筋呢?
看了很多帖子,大部分提到墙体总高度的定义,总会扯到底部加强区的起算点去,对于这个“墙体总高度”始终模糊不轻。所以这里再次求智于大家:墙体总高度的定义究竟为何。无地下室时底部,墙体总高度从基础面起算?从室内地面起算?从室外地面起算?顶部,若为平屋面,我们都知道只到屋面为止;若为坡屋面,且局部墙片需要升至坡屋面,那这时,这些墙片的墙体总高度是否算至相应的坡屋面顶部标高有地下室时底部,墙体总高度从基础面起算?从室内地面起算?从室外地面起算?从顶板起算?是否有顶板嵌固与否的区别?顶部,同无地下室时顶部的疑问有的同志提过房屋总高度的概念,房屋总高度与墙体总高度我的理解不是同一个意义,房屋总高度涉及到风荷载计算的问题,而墙体总高度涉及到底部出塑性铰的问题,两个不能混谈。下面举个例子:高层各个部件标高及高度,地下室底板面-5.8,地下室顶板面-0.8,室内正负0.0,室外-0.3,第二层板标高,5.0,第三层板标高为8.0,闷顶层板标高为80.0,局部墙片升至其相应的坡屋面随坡顶81.2
JGJ3-2010里77页。7-1-2说各墙段高度与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那不是每段墙段的长度就会很小啊,墙的长度包括暗柱部分吗?剪力墙高度和长度比为多少合适?
小高层剪力墙结构,无地下室,底层的计算高度取值应该是多少?是计算到0.00还是到基础顶面,地面层是否要加刚性层(现浇板)了?
这两天在单位商讨带裙房加强区高度,也看了其他院的部分图纸,意见不统一。我个人根据规范把现在的思路表述一下,欢迎各位发表意见。一、嵌固端在地面,两层地下室,有些院把加强区高度从地下室开始标注。我认为不对,这个抗规、高规都说的很清楚,从嵌固端开始才是底部加强区。我看了08老规范,那个时候可能表述不清楚,且当时抗规条文说明就注明往下延伸一层加强,而现在新规范已经更新,有的院可能还没注意,包括11G101-1也改为从嵌固端标注。二、带裙房(相连),加强区选择问题。新抗规条文中有一句话,带裙房的加强区也可以延伸至裙房顶上一层,新高规没有此规定,只是在构造上规定,约束边缘构件从嵌固端延伸至裙房上一层。我个人认为这个是选择性问题,按高规加强区跟裙房没有关系,只是在构造加强,按抗规是“也可以”,参照老抗规是“宜”,所以我想裙房不多,可以参照抗规延伸,出嵌固端加强区高度(裙房高度及上一层)以老抗规15m左右为选择界。三、以前约束边缘都是要求嵌固端以下至少一层加强,而新抗规和高规都改为嵌固端以下一层对应边缘构件纵向钢筋不少于上一层。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以下一层箍筋不必按照约束边
抗震规范6.1.10条规定,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规7.1.9条规定,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两者的不同处在于抗震规范有“且不大于15m”的限制而高规没有这一限制。大家在确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受15m的限制吗?
关于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的理解(带转换层):《高规》10.2.4条: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支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请注意,这两者是“高度”的比较) 我相信大多数人的理解和做法,都是直接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如果有一栋120m的建筑,设计为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设置在二层(一层顶板),层高6000mm,上部层高均为3000mm,如果按照“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做法,则底部加强部位即为6+2*3=12m,但是墙支高度是120m,120*1/8=15m,便应该是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三层了。不知道有没有人做过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三层的? 由这个例子延伸一下:底部加强部位的“底部”从什么地方算起?我的理解是从剪力墙的嵌固端算起,这样的话,落地墙的嵌固端应该是地下室顶板或者是基础,而不落地剪力墙的嵌固端应该是转换层了。 更严重一点的延伸:不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是不是应该从转换层往上取1/8墙肢高度?以以上例子,便该是(120-6)*
请教各位高手:高层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高度!1,规范说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可取墙体总高度的1/10,和底部两层两者的较大值。问墙体总高度怎么取值?是从墙体的嵌固端到墙体顶端的高度么?2.如果带一层地下室,嵌固端取在基础顶还是一层地下室顶板?3.如果带二层地下室,嵌固端取在何处?4.如果带三层或者四层地下室,嵌固端取在何处?
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H)与厚度(B)之比为 5~8 的剪力墙。 截面尺寸:柱:H/B < 5(单肢)异形柱:H/B < 5(一般柱肢数≥两肢)短肢剪力墙:5 ≤ H/B ≤8剪力墙:H/B >8。 T 形、L 形 、 形、 〕 +形等计算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以最长的肢为准。墙肢截面高度 (H) 指墙肢截面长边(或称墙肢长度) ,墙肢厚度(B)指墙肢截面短边。
1.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梁和板是按有梁板一块算吗?2.规范上说暗柱并入墙内一起算,但有些是暗柱,有些图纸说明是构架柱,构架柱和暗柱有什么区别吗?3.像转角处的暗柱或构架柱是不规则的,是不是与墙分开算,套异形柱的子目吗?哪位专业人士可以说一下呢?耐心等待中,谢谢了!
下图中的值取那个呀160017001800,那个地方有具体的规定吗?
我用梁单元扩展生成剪力墙,原有梁可以删除吧?要是能删除的话,删除时可以选择“包括自由节点”么?连梁和剪力墙之间的连接程序是怎样模拟的呢?感觉一有剪力墙建起模来很麻烦啊。大家都是怎样操作的呢?请指点一下吧!谢谢!
本人没做过高层,希望大家在不忙的时候帮帮我!:lol 开始说正文了:例如: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一个L型短墙,长短肢的轴压比分别为0.49和0.51(短肢尺寸很小300),我想问一下,PKPM剪力墙轴压比是不是按单肢分别计算所得,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加长长肢,短肢轴压比会下降(相应的短肢重力荷载代表值下降了).这种情况是应加长长肢还是应越过门洞加长短肢(短肢是300的墙垛,墙垛净尺寸200,墙厚100.).越过洞口后的长度多少合适?希望各位老师不吝赐教.俺在这里十分感谢您啦:loveliness:
剪力墙底层一般为加强层,规范规定根据不同的抗震等级,墙厚不应小于层高1/20(1/16...),但底层层高应该如何取值没有明确交代,是否直接按建筑层高,还是要考虑室内外高差,还是至基础顶面或是承台梁顶面,希望大家来探讨一下,另外因需满足本条规定而加大墙厚的情况下导致墙长与墙厚之比小于8,那么是否应该按短肢墙考虑呢?例:底层层高4500,标准层层高3000,抗震等级三级,按上部结构要求墙厚200,肢长1600即可满足剪力墙结构构造,底部加强层厚度需加大,取250,是否满足(按建筑层高计算满足),但肢长如果1600则不满足墙长与墙厚之比8的要求。
1.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二级剪力墙一般配 8@200 就够了(高规7.2.17)请问这个规范上没说明钢筋等级,请问是不是无所谓啊?2.看剪力墙的计算结果时候有两个结果。一个是wpj,一个是边缘构件的的配筋结果,是不是边缘构件的结果就看低二个,而一般墙就看wpj.
砌体剪力墙的截面有效高度h0怎么求?还有2010施书指南里例6.7.7中的剪力V400KN怎么来的?这题给我整晕了~~~[ 本帖最后由 dhxin 于 2010-12-24 09:5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