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做一个项目的初步设计,甲方目前未提供勘察报告,想试算一下:抗震的一些参数按照抗规就行。但是场地类别不知道,看有没有山东的朋友告知一下,不胜感激!
抗震设计规范6.1.2条规定了无关,而且施岚青的答题指导里有些题目也是说无关。但根据高规第4.8.4条,抗震等级似乎跟场地类别又是有关系的。以哪本规范为准呢?请各位大虾指教。
问一下,有江苏宿迁的朋友吗?或者做过江苏宿迁的项目? 江苏宿迁的场地类别是多少? 二类,还是三类场地啊? (因为是前期,缺少地勘资料)
请教大家,一个建筑包含了两个场地类别该怎么处理呢?地质报告中这样写的: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该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值为0.10g,等效剪切波速平均值Vse=500m/s;属中硬场地土,场地类别为I
找了很久找到的,,,希望对大家有用,,,,
抗震等级与场地类别有关吗?抗震设计规范6.1.2条规定了无关,而且施岚青的答题指导里有些题目也是说无关。但根据高规第4.8.4条,抗震等级似乎跟场地类别又是有关系的。以哪本规范为准呢?请各位大虾指教。
想了解一下遵义新蒲新区是什么场地类别,那边大概是什么地质情况。是不是喀斯特地貌,地基是如何处理的。请教对此地熟悉的大神们,万分感谢!
高规3.9.1条2款的规定,丙类建筑当场地为一类时,可降低一度采取构造措施。 对于一栋8度区的一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确定其抗震等级时应该按8度还是7度?求教了 谢谢
工程类别:一,工程类别的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 目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工业建筑 单层厂房 跨度 m >24 >18 >12 ≤12 檐高 m >20 >15 >9 ≤9 多层厂房 面积 ㎡ >8000 >5000 >3000 ≤3000 檐高 m >36 >24 >12 ≤12 民用建筑 住宅 层数 层 >24 >15 >7 ≤7 面积 ㎡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20 ≤20 公共建设 层数 层 >20 >13 >5 ≤5 面积 ㎡
我们一个工程地下室有一半在二类场地,一半在三类场地。大底盘上还有住宅,不想全部按三类算。是否可以在场地类别变换处设缝分开?这样就能各算各的了吧。
题目来源: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专题精讲--建筑抗震设计P78:4.1.10题1.d0v是不是应该为32-2=302.计算深度d0为啥要-2希望大家帮忙看一下
二类场地中,局部有淤泥导致的部分区域波速测试结果不理想,小于150m/s。 大家谈谈能通过局部区域的地基处理,改变剪切波速的测试结果(大于150m/s),来调整场地类别为二类吗?
建筑场地类别是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曾经比较过三类场地和二类场地的计算结构,发现差异较大,现在请教各位,从本质上,场地类别对结构计算的影响到底在什么地方反映?最好结构规范、公式给予详细说明!谢谢各位
在做一单层框架结构,层高6.9m,三类建筑场地,计算结构Y方向层间位移角1/448,改为二类建筑场地,结果1/620,满足要求,请各位讨论以下,建筑场地类别对层间位移角的影响!
在2010年一级注册考试中有一题就是关于地面粗糙度类别选取的计算题目。 荷载规范7.2.1中规定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 四类:——A 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 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C 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 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条文解释中这样解释的:1 以拟建房屋为中心、2km为半径的迎风半圆影响范围内的房屋高度和密集度来区分粗糙度类别,风向原则上应以该地区最大风的风向为准,但也可取其主导风向;2 以半圆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的平均高度来划分地面粗糙类别。当平均高度不大于9m时为B类;当平均高度大于9m但不大于18m时为C类;当平均高度大于18m时为D类;3 影响范围内不同高度的面域可按下述原则确定,即每座建筑物向外延伸距离等于其高度的面域内均为该高度,当不同高度的面域相交时,交叠部分的高度取大者;4 平均高度取各面域面积为权数计算。关键就是平均高度的计算,本
论文简介:通过不同类型的典型自由场地地震动力反应分析, 研究了场地条件对杭震设计反应谙平台段放大系数及特征周期的影响规律。分析结果表明, 现行抗震规范采用的设计反应谱未能反映不同场地条件下反应语平台段放大系数的差别, 规范中场地类别的划分与设计反应谱特征周期不协调, 据此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投稿网友:lianl
本帖最后由 结设是艺术 于 2013-10-23 21:19 编辑 场地影响周期,类别共分五区。大则抗震不利,小则造价降低。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1.4表5.1.4-22013.10.23
场地影响烈度,设计后兴土木。高规三章九节,是俺此言出处。参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9.1201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