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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http://co.163.com/if_38507224_3.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2月28日网址:http://www.gov.cn/flfg/2008-02/28/content_905050.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96号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胡锦涛主席令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胡锦涛主席令偶第一次上船哦,请各位大侠见谅!呵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 176-1996(试行)(试行)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SL 176-1996主编单位: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页制作:CWSnet1996-09-09 发布 1996-10-01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 次 1 总则 4.4 质量事故检查 2 术语 4.5 数据处理 3 工程项目划分 5 工程质量评定 3.1 项目名称 5.1 评定标准 3.2 项目划分原则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划政策,我部制定了《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现予公告。有关方面在投资融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监管和淘汰落后等工作中应参照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 居住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 目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十五章居住权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 信息工程部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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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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