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爱立信版主我先抛砖引玉,发上来啦,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互相学习报 告山东省标准定额站:我们所承建的****醋酸及甲醇工程,于2003年5月先后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开工建设。但2004年3月业主邀请**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合同所约定的计价定额进行了一次性补充和调整,由此而引起合同双方在合同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定额的执行及**工程造价管理处现行的补充调整定额的执行上的争议和分歧,为此双方都咨询过中国造价管理协会。9月16日我们又到**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咨询协商,**工程造价管理处、业主、施工方没有取得丝毫一致,特向贵站汇报咨询: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预结算编制依据和定额的选用:47.2.1安装工程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建筑工程执行200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枣庄地区价目表》,取费执行相应的费用定额,不足部分执行化工行业定额。按乙级取费。47.2.6工程建设期间政策性调整不在执行。二、工程投标报价方式:1、安装工程:税前总价比例
一份关于工期索赔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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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与工程索赔有关的问题梳理 依
某总包公司A与某分包公司B于2004年12月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65万。按合同规定,付款按进度付款;至主体验收之后A支付工程款共64万,留1万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一年之后支付。A于2005年元月,2月,3月三次共支付44万。工程于2005年4月底通过主体验收,之后B公司再也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任何工程款,直至2005年12月中旬,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国家银行公布年贷款利率为5.58%)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讨回由于A延付工程款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如果能,应该怎么计算?需要一些什么证据?我觉得这样回答:可以讨回,索赔理由符合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6.4.5条“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7个月(2005.5~2005.12)的计算时间,5.58%÷12×7×200000=6000元。证据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时候的资料依据,A单位曾经支付款的存根还有一些什么补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这是我市03年做河道整治规划时的测量报告,内容包括GPS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断面测量、地形测量
此方案,是本人自己的创作,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若有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希望各位指正出来,谢谢!希望各位楼主下载后,回贴一下。本工程为总承包管理模式,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试运行及交钥匙工程,总面积达15万多,工程造价两个多亿。属于一所高级中学。总共24页。
某工程软土专题勘察报告
这是一篇范文,给大家介绍一下: 接下来,我就今年湘钢工程的监管情况向领导做一简要汇报,恳请领导对我的监管提出宝贵意见掷出窗外。 一、质量管理 我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10+1”项目标准化质量标准,建立了施工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工程项目的投标、签定合同到竣工交付使用,直到交工后保修与回访的全过程,充分运用了标准要素的要求,按照项目标准的全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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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施工合同缺陷产生的索赔 从理论上讲,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但是,这种作为依据的合同本身却很可能具有很多缺陷。首先,合同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完全性。即一份合同,无论规定的多么详尽,仍然无法穷尽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其次,在目前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这种心态和理念下签订的合同其可操作性与完备性可想而知。再次,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的专业分工以及其他范围太广,再加上合同相关人员客观能力与主观疏忽等多方面的原因,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同的协议之间以及图纸与施工技术规范之间都是可能出现矛盾的地方。此外,工程建设与法律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往往是“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这样的合同很容易导致与现实情况的脱节,从而引发合同
1. 园林工程索赔的作用索赔与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存在,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者免受意外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当事人一种保护自己、避免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2)索赔是落实和调整舍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也是合同双方风险分担的又一次合理再分配。离开了索赔,合同责任就不能全面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难以平衡。3)索赔是合同实施的保证。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对合同双方形成约束条件,特别能对违约者起到警戒作用,违约方必须考虑违约后的后果,从而尽量减少其违约行为的发生。4)索赔对提高企业和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承包商在许多项目上提不出或提不好索赔,与其企业管理松散混乱、计划实施不严、成本控制不力等有着直接关系;没有正确的工程进度网络计划就难以证明延误的发
论文简介:进场后我监理部积极做好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在熟悉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及时编制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投稿网友:hnmplei 上传时间: 2013-04-18 <
建筑工程索赔简介及意义 索赔是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护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是相互的,双方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僧多粥少”造就业主相对强势地位,对于其向施工企业的索赔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所以这类索赔并没有引起业内广泛重视,而作为施工企业对业主的索赔,往往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在此,笔者也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工程索赔问题。 这里,有必要澄清工程索赔
三、工程索赔的实施思路
基础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可以改成主体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索赔的预防与控制 一、各阶段工程索赔的预防与控制 1、勘察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发包方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为防止勘察资料对设计的影响,在大型工程、新开发地区的工程通常采取以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的方式,如深水港工程、赵家沟航道整治工程等。 2、设计阶段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