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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1.县、市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先行用地申请后,对先行用地条件进行审查...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