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本通知报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组应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
在施工单位按“停工通知”提出的要求整改完毕后,并经有关部门复查,符合规定要求;有关部门盖章审批后,才可以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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