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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项下的清单缺陷的责任与风险,到底由谁承担?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 这个疑问恐怕会困扰很多的造价人。 首先做一个说明,关于 工程量清单缺陷 ,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里面是没有定义的,在2021-11-19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以下简称新标准),首次出现了“工程量清单缺陷”术语定义,将...查看详情
一、缺陷与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合同中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1.1关于缺陷的定义: 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质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查看详情
知识点:缺陷责任期 一、问题的提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质保金及质保期限的条款约定。经常有当事人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与工程保修期混为一谈的情况,认为质保期到期后不应当再由承包方承担维修责任。 事实上,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的所谓质保期是“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并不相同,缺陷责任期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当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当在保修期未届满期间承...查看详情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作为两个概念,在造价管理、案例分析中都会涉及,也是很多建筑从业者容易混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其做以区分。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保修期 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 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7号文)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相同,但重点不同,应用不同(具体见下文详述)...查看详情